办理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5、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6、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等限制。
办理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温馨提示: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
3、审核决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颁发证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办理费用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
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