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委托书。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注销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只需拨打电话,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会提供上门收车服务,后续的业务均由企业办理。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确认机动车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3、车辆管理所审查无误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可登录“交管12123”APP直接下载。
提示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须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不得代办。现场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厦门市回收企业网点

申领注销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旧车,申请注销登记后,无需再到车辆管理所窗口或报废回收企业领取纸质注销证明,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领机动车注销证明电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