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
自然人置换房产以及购置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自然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两项行为。置换过程中,转让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费用后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
转让收入按以下顺序和标准确定:
(一)置换合同上标明房产售价的,按房产售价确定;
(二)置换合同上未标明售价或标明的售价低于房产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二、对以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货币购入的房产,按购入时该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该房产的人民币购置价。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1、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6、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提交补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清证明。
7、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8、存量房已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至收件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岗位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3、审核登簿: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缮证:制证岗位根据审核结果打印权属证书。
5、发证: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须公告的另加公告15天)(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1、房屋转让手续费:住房4元/平方米;非住房11.5/平方米。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宗。
注: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约定方承担。
2、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3、土地登记费:住宅100元/件、非住宅700元/件。
4、工本费:第二本起,每本10元。
办理地点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
电话:0592-6228955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72号
上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