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
本市失业人员(含按本市标准缴交失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也就是2038.5元/月(厦门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65元/月)。
*厦门最低工资标准:
https://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jycj/202501/t20250127_6710184.htm
2.期限合并计算方法为本次核定月数和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月数相加,基数取当下最低工资标准。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两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除了符合“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之外:
1. 本人已申领第三代社保卡(作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账户且已开通金融功能);
2. 如统筹区外存在未归集的失业保险关系,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合并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
(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领取流程
申请入口:“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xm.gov.cn)
也可以直接点击入口➡️(https://app.hrss.xm.gov.cn/xmggfw/intoPerson)
点击“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领”进入申领入口。

点击“我已知悉,开始申领”。
发放时间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申办审批通过后的次月起,每月15日前待遇通过银联转入失业人员的市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