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
调查
1、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协商
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一万元(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不受此限),且没有出现必须报警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由当事人可按下列方式协商处理。
一、发送彩信或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拍摄现场,保存证据的:
1、当事人用手机或其它照相、摄像设备,拍摄事故现场前后景及车辆碰撞部位后即行撤离事故现场;
2、将现场照片发送至“10657302111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彩信服务平台(简称彩信通)。彩信发送不成功(即发送三分钟后未收到回复的)或使用其它设备拍摄事故现场的,应保存所拍摄现场非编辑图片(图像)作为证据。
3、在24小时内,当事人一起驾事故车辆到厦门市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由定损中心驻勤交通警察根据收到的彩信或当事人所保存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指导当事人进行自行协商或认定事故责任。
注:发送彩信成功,无赔偿责任一方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确认对方联系电话及车辆号牌、驾驶证号后,可自行驾事故车辆到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
二、当场协商处理的: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2、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或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协议书,共同签字后各持一份;
3、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各方当事人一起驾事故车辆到定损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
注:除成功发送彩信至彩信平台外,当事人应当场向定损中心(报备电话5650110)或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报备。
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复核
1、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当场作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妥善保留事故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向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损中心驻勤点申请复查。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复查决定有异议、调解或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