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转外地住院治疗或长期居住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的三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办理时间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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