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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2023-05-09 14:02【我要纠错】

【导语】:为规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一定幅度的价格,销售政府指定的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第三条 平价商店建设应当体现保基本、保稳定、保供应的原则,既要尽力而为、反应灵敏,又要量力而行、保障适度。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平价商店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平价商店的设立、监管以及建设指导等工作。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设立申请的受理、核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市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平价商店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采取在连锁超市或生鲜超市中设置政府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专营区)等方式,在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合理布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依法经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有不少于3家(含3家)的连锁超市或生鲜超市;

  (二)出售的品种应当包括粮、油、肉、禽、蛋、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

  (三)制定平价农副产品采购标准,对采购品种实行条码管理,执行生鲜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四)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时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稳价惠民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居民聚集度较低且暂未建设平价商店的镇(街),前款第一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平价商店的设立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制度,即每年10月15日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加入平价商店经营申请的通知,提出下一年度平价商店建设计划。新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当在当年的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 新申请设立平价商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营者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官方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和平价商店经营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等进行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采取现场抽查、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门户网站公示、信用审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按规定确定平价商店。确定为平价商店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与经营者签订《厦门市平价商店(专营区)经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期限为1年;未确定为平价商店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原已确定为平价商店且监管考核情况良好的经营者,无需再次提交申请。除因经营者自身原因退出平价商店经营外,可直接续签协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确定为下一年度的平价商店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颁发全省统一款式的“政府定点平价商店”牌匾,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根据本市平价商店建设实际,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探索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程序确定平价商店。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同时将启动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一)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二)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6%;

  (三)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5%,且猪粮比达到或超过9:1;

  (四)蔬菜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5%(恢复性上涨的除外);

  (五)市政府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启动的;

  (六)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蔬菜类价格以市发展改革部门监测数据为准;猪粮比值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每周公布的数据为依据;其他价格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每年春节期间应当及时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启动时间不迟于春节前2周,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条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应当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0%以上。在零售端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部分平价商店投放政府储备冻猪肉时,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20%以上。

  第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水平回落到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1周以上时间时,市发展改革部门适时通知并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保障供应和协议价格义务;

  (二)确保所经营平价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省和市质量安全标准;

  (三)在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承诺书;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食品检测报告等;使用统一标识牌和标价签;

  (四)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报价员,协助平价商店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六)每年向平价商店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七)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账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有条件的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或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当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九)当经营的农副产品市场供求和购销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报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第十三条 启动平价商店差价补贴机制时,平价商店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通知要求,以不高于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协议价,销售政府指定的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平抑市场价格,稳价惠民。其他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并撤除“平价农副产品销售专区”等标识。

  第十四条 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价商店建设、综合补贴、差价补贴(含政府储备冻猪肉补贴)、开展价格监测、奖优扶持及日常监管业务经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及审核等费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扶持平价商店经营发展,每年给予每家平价商店综合补贴2万元,主要用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综合补贴采取后补方式,于平价商店签订协后的次年核补,每年一次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差价补贴主要是补贴平价商店在启动期间,执行政府协议价与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平价商店差价补贴核算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平价商店销售平价商品台账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抽查情况予以核发。

  第十八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及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采取现代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通过社会监督与组织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平价商店履行协议情况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予以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对不履行协议约定且拒不整改的,按照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平价商店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平价商店履行协议情况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续签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激励。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平价商店农副产品销售价格公示平台建设,在平价商店启动期间,及时收集、统计和公示各平价商店执行政府差价补贴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平价商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均价,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监测或采集认定的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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