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即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交工伤认定书。
(2)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医疗终结。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在工伤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才能提出鉴定申请。
(3)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工伤致残。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工伤只造成轻微伤,不存在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就不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8、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1)提供工伤认定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并交复印件各一份;
(2)按要求填交《厦门市职工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一份;
(3)工伤治疗的所有病历(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CT、X光片检查报告单等);
(4)患职业病工伤职工还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只限老工伤者提供);
(5)伤残部位存在疤痕、畸形;肢体存在缺损、缺失;工伤部位为烧伤、烫伤的,须提供伤残部位医疗终结后的正面四寸彩照一张。手指末端缺失应提供伤残部位正反面四寸彩照各一张。
9、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程序?
(1)提出申请:从网上下载或到市劳鉴办办事窗口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厦门市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2)审核受理:劳鉴办根据申请材料,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结论;
(3)现场鉴定:劳鉴办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临床检查及鉴定意见;
(4)作出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结论送达: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派人到窗口领取。
(6)救济途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7)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伤情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8)旧伤复发: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后,与原工伤受伤部位病因相关联的病情,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诊断需治疗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
10、用人单位拒绝在工伤鉴定表上盖章工伤职工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拒绝盖章的不影响工伤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在鉴定表上填写“单位拒绝盖章”并加盖申请人手印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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