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厦门车辆报废暂行通告来了!“排放超标机动车”,是指依法应当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放检验,经检验排气污染物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排放超标机动车,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提醒,对已经3次超标的不再受理检验申请。
一、本通告所称的“排放超标机动车”,是指依法应当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排放检验,经检验排气污染物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对排放超标机动车,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第1次超标和第2次超标的,应当书面告知车辆所有人下列事项:
1.应当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
2.申请再次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已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的承诺材料(需签字或盖章);
3.不得驾驶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4.若第3次检验超标,将依法强制报废。
(二)第3次超标的,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下列事项:
1.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2.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不再受理检验申请,并将有关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4.不得驾驶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车辆所有人对同一机动车再次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申请排气污染检验的,视为已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对已经3次超标的不再受理检验申请。
四、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提交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对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抄告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议对相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机动车登记地不明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查询。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登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对达到报废标准仍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加大查缉力度,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