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厦门渣土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全面启动,将全面清理城区内有安全隐患的渣土车辆。
重拳出击 保障道路安全
渣土车
用于运输建筑废土砂石的重、中型自卸货车
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8月28日
整治对象
非法改装、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超速行驶、超载行驶、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未悬挂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违反限制或禁止通行规定、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行车等
货运车辆超载、超速导致交通事故多发,引起了交管部门的强烈关注,将采取一系列举措,有效遏制货运车辆的野蛮驾驶行为。
▲市公安局副局长邓海鹰对渣土车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民警对违法渣土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王火炎 摄)
5月21日21时,厦门警方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渣土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在短短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执勤民警便查获三辆违规渣土车辆,分别涉嫌超载、非法改装、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本次渣土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将持续至8月28日,力争有效整治渣土车道路交通违法乱象突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等问题,促使渣土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降低渣土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并形成常态化严管氛围。
A
全面摸排调研
提高管控针对性
市交管部门将主动对接市渣土办,跟踪摸排渣土车道路营运规律,摸清建筑废土消纳场、处置工地及建筑施工工地等分布情况,全面掌握渣土车的时空分布及违法特性,找准抓实渣土车管控重点路段、重点时段。
其次,深入摸底排查所有从事建筑废土沙石的运输经营企业、渣土车及驾驶人,建立健全企业、车辆、驾驶人管理档案,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重点对象管理”信息库,对重点车辆实施“点对点”精细化管理服务。
此外,交管部门还将对“警务通”进行升级优化,实现路面查处渣土车同步采集、排查基础数据等功能;升级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重点车辆管理”模块,与市渣土办管控平台实现数据交换。
B
科学合理布警
强化路面交通秩序
接下来,各公安分局将结合辖区实际,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目前,市交警支队已组建了专项整治队伍进行支援,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进行全面管控和整治,严厉打击渣土车各种突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净化路面交通秩序。
同时,市交管部门将积极联合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对渣土运输的“二点一线”(施工地点、渣土处置地点、渣土运输线路)实施多方位管控,严处渣土车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各级监控平台则加大重点时段路段的视频巡查力度,严查渣土车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闯红灯、超速行驶、违法掉头、违法停放等显见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治安卡口充分发挥作用,全面查处高架桥、跨线桥等禁行路段上的渣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并通过点面联动、视频联动等方式, 及时引导路面警力现场查处渣土车超载等突出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执法人员在办理车辆检验业务过程中,将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重点排查渣土车加宽、加高、加长及加装承重梁等改装改型行为,从源头杜绝改装改型渣土车上路行驶。
【五类违法行为请注意】
1
不按规定行车
情景在现:2014年3月18日8时35分许,郭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海沧区角嵩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马青路口右转弯时,压倒右侧同向,由赵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赵某及乘客段某当场死亡,当场出生的男婴受重伤。
事故认定:经调查,郭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超越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的车辆后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右侧车辆的动态,妨碍了右侧车辆的正常行驶,该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而摩托车驾驶人赵某驾车正常行驶,没有存在与事故发生有关系的违法行为。为此,货车驾驶人郭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
超载行驶
情景在现:2014年4月9日13时许,刘某驾驶装有土头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海沧区南海三路由东往西方向左侧车道行驶,至翔鹭公司路段时,遇道路前方有自行车行驶。刘某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车厢及车内土头压倒同方向右侧车道上驾驶自行车行驶的陈某,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认定:经过鉴定,刘某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时所载的土头重量为41800kg,超过了核定载重量,属于超载。而行驶速度不低于67公里/小时,超出了该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的限速规定,属超速行驶。
刘某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从而导致了本次事故发生;陈某驾驶非机动车在前方正常行驶,无导致该事故的违法行为。故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情景再现:2013年11月30日14时21分许,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集美区国道324线,由北(同安)往南(集美)方向行驶至事故路口,碰撞上由余某驾驶、至西(坂头水库)往东(苎溪路)方向进入事故路口的轿车。而后,重型自卸货车驶入对向,分别碰撞了由李某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范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及停在东侧路外由锜某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造成3人当场死亡,17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认定:根据鉴定,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的规定要求。此外,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而该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的平均速度为56公里/小时-63公里/小时,属于超速行驶;该车核载15897千克,实载48330千克,属于超载行驶。
张某驾驶超载且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本事故发生,张某负主要责任。
4
不注意让行
情景再现:2012年5月25日10时10分许,陈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思明区后滨路由南向北行至后滨路右转弯时,碰撞右侧路边由廖某骑着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廖某当场死亡,自行车乘车人廖某杰受伤。
事故认定:陈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负全部责任。
5
超速行驶
情景再现:2012年7月12日7时20分许,吴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翔安区古垵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事故地点遇上对向由王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吴某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致车辆侧翻,压到驾驶摩托车的王某,并导致摩托车起火,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事故认定:该事发路段无交通标线,由西往东方向限速30公里/小时,而吴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发生事故制动前,车辆行驶的瞬时速度为57公里/小时,超过了限速规定,属于超速行驶。此外,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吴某未靠右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事故发生,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
特别提醒:
1、因生产、建设和临时特殊需要在禁行路段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2、海沧大桥桥面左侧行车道为小型客车专用车道,禁止大型车辆及货运车辆通行。
3、违反以上通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限制或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