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同安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细通告请见正文。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公安机关主管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三条 以下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凤岗路以北、凤祥西路以东、凤祥路以北、岗头北路以东、银湖西路以北、华诚三路以东、芸溪路以南、环城北路以南的城区;
(二)同集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滨海西大道以西、二环南路以北的城区;
(三)环城北路北侧200米内;
(四)环城北路北侧沿线的碧岳社区居委会的五甲,东山社区居委会的北门、社坛,朝元社区居委会的西池、张厝、洋坂、田厝等社区和城北新村。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重大庆祝活动和公共重要节日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通告》由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200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同安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点击查看大图)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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