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主要介绍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基本知识和计划生育办证须知,欢迎阅读!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知识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以何种形式发布?何时发布?具有何等效力?
新修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1998年9月22日以国家计生委主任令的形式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是国家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与国务院总理令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同等的。
2.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外出前必须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本人户口在户籍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作用是什么?
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4.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合法权益?
(1)凭合法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获得避孕节育的服务;
(2)提交由现居住地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加盖现居住地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印章(或钢印)后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需回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3)对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也可以奖励和优待。
5.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那些应尽的义务?
离开常住所在地前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必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生管理,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出借房主等签订计生协议书。
6.不办理或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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