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可以,租赁期间承租人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不可以,租赁期间承租人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宅部分应当整体持有、整体经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权证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
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仅能用于政府指定的用途。
第三十条(节选) 租赁期间承租人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返还租金优惠款
第三十六条(节选)承租人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企业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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