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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8-07-17 14:55【我要纠错】

【导语】:5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2009年开始实施的现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亮点1:完善制度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既要对当事人侵权行为及责任进行准确认定,也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规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密程序和制度,进一步彰显对人权的关注和执法的公平、公正。

  ●进一步放宽当事人申诉维权范围

  新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可自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应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警解读: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调查,对能够查明事实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无法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现行规定虽提供了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的申诉渠道,但复核范围又不包括事故证明,难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新规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纳入了复核范围,强化了对事故执法办案的监督。

  ●增加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渠道

  新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

  交警解读:2010年,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联合部署,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新规则进一步拓宽了救济渠道,将人民调解、仲裁制度纳入损害赔偿争议解决途径,并规定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还可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以有效解决损害赔偿争议。

  不得收取因扣留而产生的停车费

  新规定明确,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做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新规定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同时,新规定要求,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亮点2:简政提效 减轻当事人负担

  发生交通事故,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同时,当事人最希望的是提高办案效率,尽快案结事了;有疑问能及时申诉、及时受理。本规定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调整。

  ●简化伤人事故调查程序

  新规规定:伤人事故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经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根据已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解读:目前,对于不涉及人员死亡的伤人事故,即使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按照现行规定,仍需耗费较多的时间才能出具事故认定。新规提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伤人事故,在现场调查结束后,可快速处理。

  ●改进复核受理,方便维权申诉

  新规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应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交警解读:现行规定虽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但在部分偏远地方,当事人需从县区长途跋涉至地市提出申请,很不方便。同时也存在文书周转时间长、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为切实方便当事人维权申诉,新规改进了复核申请的受理方式,借鉴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做法,规定复核申请人可向上级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也可向原办案单位提交,由办案单位将复核申请与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方便当事人申请复核。

  ●明确公安交管部门承担鉴定费用

  新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除外。

  交警解读: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生理、精神及车辆的性能等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责任的确定。新规规定,为保证处理公平、公正,事故检验、鉴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进行,鉴定费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

  亮点3:规范执法 强化事故处理工作监督

  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刑事诉讼法》对交通事故规范执法、落实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规着重细化完善了相关执法要求和监督管理机制。

  ●严密审核把关规定

  新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自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交警解读:检验、鉴定是事故调查取证、确认事实、认定责任的关键,为杜绝因检验、鉴定存在的错误,影响事故认定,新规规定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严密细化事故调查办案程序

  新规规定:因调查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可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警不得少于两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法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交警解读:新规要求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进行辨认的操作程序等规定。

  ●强化执法办案监督

  新规规定: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依法对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对下级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责。

  交警解读:新规规范了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监督管理,如要求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办案有误的依法追责,以保证执法办案严谨、公正。

  ●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可复核

  新规规定: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应终止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受理,公安交管部门应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法院。

  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交警解读:交通事故认定涉及专业知识,法院在审判中往往直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审理和判决。为确保交通事故处理公平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规取消了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

  亮点4 严格追责 依法打击交通肇事逃逸

  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逃逸的形式变化多样,除驾车、弃车逃逸外,还有隐匿在现场观察情况、找人冒名顶替、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潜逃躲藏等,导致事故调查处理无法正常开展,受害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新规对其定义和定责规则进行了调整。

  ●从严界定交通肇事逃逸

  新规规定:本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交警解读:新规明确指出,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前,当事人为逃避刑事、民事、行政责任,采取的一切潜逃藏匿行为,均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严惩交通肇事逃逸

  新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情形,不予减轻。

  交警解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责任。据此,新规进一步细化了规定,明确当事人驾车逃逸、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亮点5 强化公开 构建阳光执法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等要求。新规提出了互联网上试行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疑难伤人事故公开证据等举措,着力构建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的执法机制。

  ●认定前公开死亡,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的证据

  新规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予以记录。

  交警解读:为杜绝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暗箱操作,推进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平、公正,新规对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增加规定了应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亮点6 细化规定 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实践表明,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如果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中出现疏失,都可能引发二次事故甚至导致重特大事故。为此,新规进一步严密事故现场调查处置规定,全力防范二次事故的发生。

  ●大力推动财损事故快处快撤

  新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交警解读: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快处理快撤离。考虑到目前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基本普及,新规规定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拍照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除现场,以防发生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明确危化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现场处置责任

  新规规定: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交警解读:近年来,危化品运输车保有量以年均20%的增幅迅速增长,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事故呈多发上升态势。从目前发生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实际情况看,这类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在发生事故后,不能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极易出现二次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为此,新规增加了危化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现场处置的要求和责任,谨防次生灾害。

  【延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修订原因及历程

  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一个重要的配套规章,在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多年来,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和执法实践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亟待修订。

  为此,从2011年开始,公安部按照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服务群众等原则,着手推进《程序规定》的修订工作。期间不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讨论、在交警系统培训班上专题研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根据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形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的《程序规定》相比,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更加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注重效率和公平相统一,注重执法成本降低,注重与新修订法律法规协调与衔接,进行了制度创新,大力推进新技术、新装备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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