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报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到哪里办理?情况下文:
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申请
法律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申报条件:国家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级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2.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3.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申报材料:
1.内联单位人员入户审核表。
2.驻厦机构批件。
3.迁入人员人事关系证明。
4.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5.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办理流程:
1.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到政务中心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出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数量限制:不限制
承诺期限:5 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理地址: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厦门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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