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厦门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前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可取证。
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审批单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条件: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办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审批申办材料: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所填写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首页及有效签注页)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年龄应在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可超过60周岁,内地急需专业技术人员超过60周岁应报审批);
(4)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无传染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书。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6)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若用人单位为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部派遣令或任命书);
(7)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代表证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交2寸照片1张;
(10)请先上http://shenpi.xm.gov.cn/ 进行网上预审。
2.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办就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所填写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体经营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首页及有效签注页)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健康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无传染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书。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6)交2寸照片1张;
(7)请先上http://shenpi.xm.gov.cn/ 进行网上预审。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14日颁布)。
审批程序:1、网上预审;2、窗口收件;3、承办; 4、审核;5、批准; 6、发证。
审批内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法定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流程图: